“朋友圈里卖的面膜很少是知名品牌,都是杂牌。”“一片至少要50元,但实际成本估计5元都不到。”(见4月18日《新快报》)
微商是一个新生事物,目前尚无统一定义。我们可以称微商为“利用微信、微博等移动终端平台,通过手机开店来完成网络购物的相关活动”。
不难发现,作为一种商品交易方式,微商也好,电商也罢,其与现实生活中的购物行为并无差别,不同之处不过是利用的手段和购物的途径而已。也就是说,我们完全可以依照现有法律对微商进行管理。
但很显然,目前微商还缺少必要的、专门的、具有针对性的法律约束。这导致了一些网络交易与移动终端平台交易行为,很难被监督甚至存在执法管理空白,一再侵害消费者权益,甚至破坏经济发展秩序,伤害基本的公平公正以及社会诚信。